委託得標廠商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條款
得標廠商於民國115年12月31日進行 打造高雄智慧走跑場域計畫3.0 合作(下稱本標案)。為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就得標廠商因履行本標案,受高雄市政府政府運動發展局(下稱運發局)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檔案(指自然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聯絡方式、社會活動、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之個人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茲訂定本委託廠商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條款(以下簡稱「本個資條款」),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 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義務及範圍
一、 得標廠商因履行本標案,受運發局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檔案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運發局制定之相關規定及要求。
二、 得標廠商僅得於運發局以下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詳需求說明書/計畫書/或其他經運發局核定之文件(切結書、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博威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能量運動股份有限公司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如下:
|
特定目的 |
了解個人運動時間、軌跡及運動數據,以利提供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進行使用者輪廓分析。 |
|
類別 |
個人資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電話、居住地、電子郵件信箱)、運動數據(運動日期、GPS軌跡、運動場域、時間紀錄、消耗卡路里、運動成績、運動類型或經設備紀錄之生理或運動數據。 |
|
期間 |
115年4月19日起至馬拉松世界官網及APP之高雄專區結束為止。 |
|
範圍 |
1、 利用地區:本標案所及範圍 2、 利用對象:限於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或與本案得標廠商及第三條所定之複委託廠商。 3、 利用方式: (1) 執行廠商受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委託辦理走跑高雄3.0線上活動,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及運動數據,提供給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進行使用者輪廓分析。 (2) 因執行打造高雄智慧走跑場域計畫3.0及辦理運發局附隨於該計畫所必要之業務、活動、提供服務及供運發局用於附隨於該計畫所必要之內部行政管理、陳報主管機關或其他合於運發局所定業務、寄送運發局或所管產業相關活動訊息之蒐集目的。 (3) 上傳去識別化後的輪廓數據到數發部運動數據公益平台。 |
運發局保留指示之事項: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指示之本案資料檔案、文件及工作交接說明,包括運動科技資訊系統接軌、民眾原始資料提供、運動科技成果資料轉入及一切資訊服務,並提供資訊系統原始碼予後續得標廠商等、切結書、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博威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能量運動股份有限公司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三、 除經運發局書面同意,得標廠商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 利用運發局所提供或因執行本標案所蒐集個人資料及檔案進行行銷或商業推銷等相關活動,或
2. 利用運發局所提供或因執行本標案所蒐集個人資料及檔案以任何方式或方法交付予履約無關之第三人,或
3. 為本標案履約範圍以外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或
4. 將運發局所提供或因執行本標案所蒐集個人資料及檔案與得標廠商原自己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及檔案結合後,再為處理或利用,或
5. 其他任何未經運發局書面允許之行為。
四、 得標廠商認為運發局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應立即通知運發局。
第二條 安全管理措施實施、改善之義務及定期確認
一、 得標廠商於履行本標案所必須之範圍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運發局之相關規定及要求實施安全管理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二、 運發局得針對得標廠商所實施之安全管理措施之情形進行確認,並將確認結果記錄之;必要時,得派員進行實地查訪或委託專業人員進行查核,得標廠商應予配合。
三、 運發局於確認、查訪或查核後,認有缺失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要求得標廠商限期改善。
第三條 得標廠商於複委託時之義務
□ 雙方約定禁止複委託。
雙方約定得複委託時,得標廠商義務:
一、 得標廠商於履行本標案時,若有複委託之需求,就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之行為應事前取得運發局之書面同意及該複委託廠商對於個人資料保密之書面承諾,並以書面通知運發局複委託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之範圍及方式。
二、 得標廠商應依本個資條款第1條規定限定複委託廠商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並對該複委託廠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運發局制定之相關規定及要求進行適當之監督
三、 得標廠商對於複委託廠商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負完全責任。
第四條 當事人權利行使之義務
得標廠商履行本標案,於直接經由高雄市政府(包括但不限於運發局)接獲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時,應依相關規定予以回覆,並作成紀錄,供運發局備查。
第五條 資料提供之義務
運發局要求得標廠商提供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檔案、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相關資訊及其蒐集、處理、利用之相關資料時,得標廠商不得拒絕。
第六條 緊急事故通知之義務
得標廠商履行本標案,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運發局並採取因應措施;得標廠商於查明後應將其違反情形、涉及個資範圍、採行及預定採行之補救措施,經運發局同意後,依法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一、 運發局因得標廠商違反本個資條款第1條至第6條、第8條,或運發局依第2條第3項要求得標廠商限期改善,得標廠商未依運發局要求期限或建議進行改善時,運發局得依情節輕重,逕行終止或解除本標案或每日按本標案總價款千 分之一計罰懲罰性違約金,累計至改正為止,其懲罰性違約金以本標案總價款 1 %為上限/□新臺幣 元為上限。如得標廠商繳有履約保證金者,運發局除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外,並得沒收得標廠商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運發局得在應付標案價款內扣抵得標廠商應繳之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款項,如有不足,仍得向得標廠商追償。
二、 得標廠商因履行本標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運發局如因得標廠商履行本標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而遭受損害或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標廠商應協助運發局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應負擔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負責清償運發局因此所受損害或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履約中或本標案終止時之資料返還與刪除義務
一、 運發局得於履約中隨時要求得標廠商就履行本標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返還運發局或予以刪除,且不得留存任何備份。
二、 本標案終止或解除時,得標廠商除法令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刪除或銷毀履行本標案而持有之個人資料,及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提供刪除、銷毀或返還個人資料之時間、方式、地點等紀錄。
三、 就前2項之刪除、銷毀作業,運發局於必要時,得實地查訪,得標廠商應予配合,得標廠商除有特殊事由經運發局同意外,如未依前2項規定返還、刪除,或留存備份時,運發局得向得標廠商請求本標案總價款 1 %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九條 有效期間
本個資條款永久有效,不因本標案之消滅而受影響。